一般貨運公司使用多年之貨物損壞理賠辦法乃以物品重量計算,不考慮物品實際價值,往往理賠結果與客戶的損失差距甚大。

  1. 在過程中,如因搬運不當使物品損壞,一般物品以折舊後現值理賠,惟單件以一萬元為限,理賠總金額以總服務之兩倍為限。
  2. 若有特殊貴重物品(古董、鋼琴、藝術品、金庫、高級傢俱),單件理賠金額超過一萬元整,客戶須向保險公司投保,在搬運過程中請客戶全程督導,且在搬運完成後,當場清點簽收,否則事後不予理賠;未告知者視同一般貨物,則不包括在理賠範圍內。
  3. 物品若有損壞遺失,應於搬運完成三日內(若為不易發現者,應於十日內)告知業者申請理賠。
  4. 電子、電腦、電器用品除外觀在搬運過程中有明顯損壞外,若消費者不能證明業者未依該類物品之通常運送方式、或未依消費者指定之運送方式時, 業者對於該物品運送而生之損害,不負賠償責任。
  5. 消費者自行裝箱之易碎物品須明顯標示,若業者不知箱內為易碎物品而無不當搬運之損壞,則不負賠償責任。
  6. 能協助修繕者,以修繕完整為原則,但若修繕費用高於物品折舊後之現值 ,則以折舊後之現值為理賠標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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